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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第64次会议议题之一 ——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

报告人:孙巍  贸仲委仲裁员,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第二工作组第64届会议于2016年2月1日至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bt365开户选派观察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前两天主要讨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下称《说明》)的修订。现将《说明》的修订情况报告如下:

一、贸法会及其工作组概况

贸法会是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其宗旨是通过促进各国法律的现代化和相互兼容性,尽量消除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障碍。贸法会负责草拟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电子商务、破产、跨境支付、国际货物买卖、运输、政府采购及基础设施开发等核心领域的法律及非立法文书,并积极为各国法律改革提供技术支持。例如应邀协助成员国评估法律改革需求以及在成员国需要采用贸法会法律文本时,协助其起草相应法律文件。

贸法会下设六个工作组,分别就委员会工作计划不同专题进行实质性筹备工作。每一工作组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国组成。六个工作组及其目前的专题为:第一工作组中小微型企业、第二工作组仲裁与调解、第三工作组网上解决争议、第四工作组电子商务、第五工作组破产法、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

本次会议,成员国大部分都派代表参加。欧盟应邀派观察员出席。政府间组织ICAC应邀派代表出席。受工作组邀请作为观察员参会的非政府组织除贸仲以外,还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美国仲裁协会、国际商会、美洲间律师协会等35个知名机构。

二、关于《说明》的背景

本次会议前两天第二工作组的核心工作议程是审议《说明》)的修改稿。贸法会在1993年第26届大会上首次讨论起草《说明》的设想,并在1996年完稿。同年举行的第29届会议上,贸法会审议并通过《说明》基本原则,包括:《说明》不应影响仲裁程序的灵活性;《说明》不应在现有法律、规则及惯例之外创设新的要求,尤其应当避免在《说明》未被遵守时,错误地认为这就构成违反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也不应当把这种未被遵守当成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说明》不追求统一百花齐放的仲裁实务,亦不推荐使用任何一种特定的仲裁程序等。《说明》不是一个法律文件,没有约束力,其目的是向国际仲裁从业人员提供一份工作指南,其中列举和简要阐述的一系列问题将便于仲裁从业人员在安排仲裁时作出适时的决定。

2010年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获得通过后,贸法会因应这一变化,于2011年第44届会议上一致同意相应更新《说明》。随后,贸法会秘书处开始起草《说明》更新稿。2015年6月贸法会第48届大会前四天主要审议并原则通过《说明》更新稿。本次工作组会议是在48届会议之后就尚待完善的部分问题进行研讨。《说明》将计划于2016年在纽约举行的贸法会第49届大会上提交通过。

三、《说明》在第64届工作组会议上的修改情况

由于《说明》已经过多轮研讨和修改,成员国代表在绝大部分问题上都已经取得了共识,本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对《说明》没有特别重大分歧。会议工作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针对前次会议遗留的较为重要问题的专门研讨,一类为文件表述的进一步完善。现在分别简要介绍如下:

(一) 专门研讨的几个重要问题

《说明》第13条关于首次程序会议所确定的时间安排问题,本届工作组会议认为有必要在原文案的基础上有所增加,提示当事人及仲裁庭关注仲裁程序所适用法律对仲裁裁决作出时限的强制性规定;另外,也要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文件时限有所要求。

《说明》第15条中仲裁庭对仲裁程序安排的调整引起了较大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仲裁程序安排在此前已经征得当事人同意,那么再修改也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说明》第9条作为纲领性的表述已经确定了程序安排应征求当事人同意的重要性,无需在此处重复表述;而且,如果通读第15条并结合第9条,不难看出第15条表意完整,无需修改。最后秘书处和会议主席一致认为无需在这一方面对15条做修改。

《说明》第31条原文案没有体现第48届大会的一个研讨成果,即31条应当提示当事人和仲裁庭,如果仲裁的全部开庭均没有在仲裁地进行,这可能会影响法院对仲裁程序合法性的认定,甚至在某些法院可能会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说明》第39条原文案列示的各项仲裁费用中没有包括公司法务费用(in-house costs)。经讨论,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应当补充列入。

《说明》第43条提示了仲裁费用保证金的处理办法。本次会议经讨论认为应当对43条做进一步澄清,明确一方当事人缴纳保证金对其针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应构成影响。

《说明》第54规定了投资仲裁的透明性原则。部分与会代表认为在普通的商事仲裁中,如果政府是一方当事人,政府方面的保密性要求应有所降低。对这一点经过深入讨论,工作组认为就普通商事仲裁而言,无论政府是否是一方当事人,保密性要求都不应有所不同。

(二) 文件表述的进一步完善

工作组对《说明》中以下条款的表述做了进一步完善,使之更为周延和准确:第9条、10条、13条、14条、16条、18条、20条、21条、26条、28条、29条、36条、38条、42条、46条、47条、48条、53条、69条、79条、90条、97条、100条和107条。

四、《说明》对中国仲裁界的影响

经过各国专家和诸多知名国际争端解决组织多年、反复研讨和斟酌,《说明》综合体现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他多法域的国际仲裁先进实务,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和国际性。《说明》是国际仲裁从业人员的工作指南,与贸法会仲裁示范法、仲裁示范规则并列成为国际仲裁实务领域的最重要文献。

《说明》对中国的仲裁立法、司法审查与支持、仲裁机构的建设以及仲裁从业者都有着积极、重大的借鉴作用。中国仲裁立法远远落后于国内实务,更落后于仲裁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瑞典、瑞士等)的立法。我们从《说明》里吸收国际仲裁先进经验,将其作为中国仲裁法进一步完善的参考文献,裨益甚大。中国法院受理的国际仲裁承认与执行案件与日俱增。《说明》为我国法官进一步了解国际仲裁实务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有利于其在更全面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背景下准确适用法律,更高水平地进行仲裁的司法审查与支持。中国仲裁机构数量庞大,发展阶段各异。从《说明》中把握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方向,探索仲裁机构如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大潮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这无疑是国际仲裁机构应思量的重大问题。中国仲裁市场发展迅速,仲裁员、仲裁代理人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开阔仲裁员、仲裁代理人的国际仲裁实务视野,提高执业水平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说明》及其历次修改背景文件是中国仲裁从业人员一份很有分量、很有价值的学习资料。

我们期待《说明》能在今年贸法会第49届大会上成功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