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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65开户第十五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和第十六届委员会工作计划

(2004年12月16日 北京)

bt365开户副主任  王生长

 

各位顾问、各位委员:
    bt365开户第十五届委员会自2001年组成以来,在各位顾问、委员的努力工作下,现在已经圆满地完成了其历史使命。我受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委托,并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就仲裁委员会第十五届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第十六届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向各位顾问、委员做如下工作报告。 
    一、第十五届委员会工作情况
    2001年以来的四年里,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同时,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全面提高,进出口贸易额和外商对华投资大幅增长。在这四年中,通过各位顾问、委员以及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仲裁委员会紧紧围绕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所确定的工作方针,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胆探索仲裁体制改革和创新,在开拓新的仲裁领域、加强仲裁程序管理、提高裁决效率、确保裁决公正、加速仲裁机构现代化和国际化以及提升仲裁服务品牌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第十五届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以改革促发展,努力打造仲裁服务品牌。
    为了适应国内国际仲裁的新形势,第十五届仲裁委员会始终坚持以改革发展为重点,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仲裁体制的改革和管理创新,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树品牌,进一步增强了仲裁委员会的综合竞争力。
    2003年,在贸促会党组的统一部署下,仲裁委员会有领导、有步骤、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了机构改革。2003年6月3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与其原所隶属的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正式分立,成为直属于贸促会的事业法人单位。分立后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下设九个部门。在内部机构设置上,改变了过去单纯以办案为中心的格局,除设立立案咨询部、涉外业务部、国内业务部、海事仲裁部、域名争议部、仲裁研究所、综合事务部外,还专门设立了事业拓展部、仲裁监督部,提出了办案、拓展、监督三位一体、协调并进的发展思路,以进一步拓展仲裁委员会的业务,加强对仲裁员及秘书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和裁决的公正性。
    2004年,仲裁委员会对秘书局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领导干部述职制度,强化领导负责制;合理优化人员结构,按照岗位责任制与经办秘书和辅助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定期考核工作绩效,严格实行薪酬奖惩和工作绩效挂钩的制度。经过改革和人才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的创新,一个权责分明、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仲裁程序管理体制初见成效,为开创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新局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十五届委员会还提出了仲裁委员会2004年-2008年的五年奋斗目标,强调要继续保持和加强仲裁委员会作为国际国内驰名和领先仲裁机构的优势地位,积极加强仲裁文化的建设,在总结近半个世纪仲裁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和创新,营造既能体现中国文化底蕴,同时又反映出现代商事仲裁特色的仲裁文化,力争到2008年创出具有鲜明特色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服务品牌。 
    (二)紧紧抓住机遇,仲裁业务稳步增长。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以来,国内仲裁机构大量出现,迄今各地已有新组建的仲裁机构170多家。这些仲裁机构既受理国内仲裁,又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使得仲裁案源出现了分流的局面。其次,外国仲裁机构也积极加强宣传,进一步扩大影响力,对中国仲裁服务市场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和热情。再加之国内国际经济状况的一些原因,仲裁委员会1996年到2000年受理的案件数量曾一度逐年下降。面对挑战,第十五届委员会紧紧抓住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良好机遇,积极拓展案源,以质量和效率取胜,使得仲裁委员会仲裁业务稳步增长。
    1、仲裁办案情况
    2001年-2004年12月四年中,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2,889件(包括涉外案件1,871件,国内案件1,018件),结案2,731件。其中,2001年,受理案件731件(包括涉外案件553件,国内案件178件),结案712件;2002年,受理案件684件(包括涉外案件468件,国内案件216件),结案694件;2003年,受理案件709件(包括涉外案件422件,国内案件287件),结案704件。
    截止到2004年12月10日,仲裁委员会2004年共受理案件765件(包括涉外案件428件,国内案件337件),其中北京总会419件(包括国内案件150件),上海分会205件(包括国内案件123件),深圳分会141件(包括国内案件64件)。与2003年受案数相比,2004年受案数量有一定的增长。案件争议金额为71.6亿元人民币。新受理案件的争议金额,北京总会为49.4亿元,上海分会为7.1亿元,深圳分会为15.1亿元。北京总会争议标的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案件达到7件。
    在2004年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所受理的案件中,货物买卖(包括一般货物买卖、机电设备买卖和原材料买卖)合同争议案件333件,占43.5%;合资合作合同争议案件168件,占22%;其他案件类型有融资租赁、建筑装修、工程承包、证券、保险、技术转让、房地产、广告发布、担保、代理及三来一补等,案件类型进一步多样化。
    截止到2004年12月10日,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涉及到3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当事人的案件171件,占22.35%,涉及美国当事人的48件,占6.27%。涉及当事人较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依次为:日本(28件)、新加坡(26件)、台湾地区(19件)、德国(18件)、韩国(14件)、英属维尔京群岛(13件)、意大利(9件)、加拿大(8件)、澳大利亚(7件)、英国(6件)、俄罗斯(5件)、瑞士(5件)。
    截至2004年12月10日,仲裁委员会共结案621件。其中北京总会结案346件(裁决结案234件,和解裁决结案30件,撤案82件),上海分会结案160件(裁决结案119件,和解裁决结案7件,撤案34件),深圳分会结案121件(裁决结案81件,和解裁决结案11件,撤案29件)。
    2001-2004年的仲裁办案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受案数量虽有起伏,但总体上保持平稳发展的势头。2001年-2004年四年间,由于第十五届委员会及时调整发展战略,积极拓展仲裁委员会新的仲裁领域,使仲裁委员会的受案数量止跌回升,总体上保持了平稳发展的势头。
    (2)涉外案件受理数量有所下降,但国内案件受理数量增长较快。一方面,在涉外案件案源方面,仲裁委员会依然面临国内外仲裁机构的严峻竞争,2001年至2004年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是,另一方面,仲裁委员会紧紧抓住我国国内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以及外商对华投资大幅增长的难得机遇,及时扩大受案范围,国内案件受案数量每年均有较大的增长。
    (3)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态势。在仲裁委员会四年所受理的案件中,案件种类明显增多。除合资合作争议以及货物买卖争议案件外,贷款担保、融资租赁、股权转让、建筑装修、房地产开发、工程承包、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特许经营、证券、保险、广告发布、招投标、演艺合同等新类型的争议案件比例大幅增加。
    (4)案件的复杂程度加大。四年里,许多案件涉及复杂的程序问题和法律问题,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讨论的案件比例增大。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主体资格异议也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现象偶有发生。
    2、域名争议办案情况
    随着我国互联网络事业的迅猛发展,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日益增多。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0年12月12月成立后,在第十五届委员会的领导下,先后获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授权,开始负责处理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以及.CN域名争议的解决;2001年12月3日,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并获得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管理机构美国国际域名号码与空间分配公司的授权,负责处理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四年来,截止2004年12月10日,域名争议中心共受理案件245件,其中:.CN域名争议案件(含中文域名)187件(包括2004年新受理的65件),通用网址争议案件23件(包括2004年新受理的9件),分类顶级域名35件(包括2004年新受理的11件)。四年共审结案件216件(包括2004年审结的68件)。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的各类域名网址案件中,涉及一大批国际国内知名商标和品牌。2004年涉及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包括淘宝、tarzan(人猿泰山)、omo(奥妙)、米其林、三星、欧司朗、bodyshop、fox(福克斯)、mydell(戴尔)、toshiba(东芝)、曼妮芬、安莉芳等。虽然域名案件裁决并非终局,当事人可就同一争议去法院诉讼解决,但由于中心裁决质量控制严格,当事人执行情况良好,极少发生就同一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
    经过四年的实践发展,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高效率的域名争议在线解决工作和独立公正的裁决质量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认同,产生了良好的影响。2004年,韩国网络地址争议解决委员会已正式致函并拟将拜访仲裁委员会,以寻求与仲裁委员会的合作,共同解决相关域名争议;美国知名电子商务网站Ebay也就委托仲裁委员会利用域名在线争议解决的经验以在线方式解决其Ebay China电子商务纠纷事宜达成初步意向。 
    (三)实施战略调整,大力推行行业仲裁。
    在事业拓展方面,第十五届委员会及时实施战略调整,将仲裁推广的重心由“块块推广”过渡到“块块推广”和“条条推广”并举,大力推行行业仲裁,积极拓展仲裁新领域,谋求将行业仲裁作为仲裁业务新的增长点。其中,“条条推广”的做法是:在仲裁委员会内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吸收行业专家参与,作为仲裁委员会与重要相关行业进行联系和推广仲裁的纽带。同时,发挥仲裁委员会和行业协会的优势互补作用,以诸多不同的方式与行业协会展开合作:推荐仲裁委员会的专家在该行业普及仲裁知识,传授仲裁经验,扩大仲裁认知度;推荐载有贸仲委仲裁条款的格式合同;与有关商协会建立密切的联系机制,将它们协调、调处的案件纳入调解仲裁的渠道;推荐仲裁员人选。在条件成熟时,与有关的行业协会合作建立特定行业仲裁中心。
    第十五届仲裁委员会工作期间,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合作设立了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2004年,通过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艰苦工作,目前我国一些主要粮食交易市场粮食交易合同采用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  
    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制定并施行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成立了金融专业委员会,制订了金融争议仲裁员名册。2004年,仲裁委员会扩大了金融仲裁规则的宣传工作,积极在金融领域推广仲裁委员会仲裁,与中国银监会法规政策司有关人员就推广仲裁委员会仲裁进行了有益探讨,并赴中国银行等有关金融机构推广仲裁,民生、兴业、光大等银行在有关合同中采用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同时,仲裁委员会还积极推动与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合作,探讨联合成立证券争议仲裁专业委员会或期货争议仲裁中心。仲裁委员会与证监会进行了联系,成功地帮助分会获得当地证券管理机构认可,作为当地解决证券期货争议的仲裁机构之一。
    2004年,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合作成立了皮革和制鞋专业委员会,从事皮革行业的仲裁推广工作。建筑行业的仲裁推广工作也在积极进行,与中国建筑业协会进行了有效的交流,并拜访了大型建筑公司商谈采用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问题,制定了建设和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电子行业的仲裁推广工作也在进行中。
    仲裁委员会还加强了在重点经济活动领域、大中型公司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仲裁条款的推广工作。2004年,先后走访了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并走访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跨国公司中国子公司。通过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建议方式,提出了规范国有企业争议解决方式的意见。 
    (四)建章立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
    第十五届委员会根据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注意建章立制,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办案质量,完善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仲裁员的廉洁自律,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四年来,仲裁委员会先后制定了《裁决书草案核阅实施办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程序的规定》、《仲裁员异议通报制度的规定》和《明确职责 加快办案速度 保证办案质量》等规章制度。实践证明,这些制度有利于保障仲裁裁决的独立公正。
    2004年,仲裁委员会制订了《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仲裁员不接受选定或指定、应当披露、应当回避、应予更换、应予警告以及应予说明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仲裁员行为考察的程序。2004年还修订了《裁决书核阅实施办法》,使裁决书核阅工作的规定更加具体、合理;制定了延长审限仲裁员提醒制度,对于延期结案两次以上的案件,向仲裁员发出提醒函;起草了以贸促会给各地分支会的发文,要求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仲裁法》,规范设立涉外仲裁机构的做法;明确了仲裁员签署接受指定声明书、及时安排合议等制度;对于总会和分会工作人员接受选定担任仲裁员的问题进行了限制,并对其担任仲裁员案件裁决书的核阅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仲裁委员会起草了《仲裁员培训规定》,并提交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五届委员会还注意对仲裁员名册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从2003年开始实行对仲裁员任期提前解聘的制度,以确保建立一支公派正道、廉洁自律、专业一流、行业齐全的仲裁员队伍。2002年和2003年分别制订了羊毛争议、金融争议等专业仲裁员名册。2004年,新聘请20余名粮食行业专家作为粮食行业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完成了建设与房地产专业名册仲裁员的选聘,新聘请了建设房地产行业的专家96名;建立了完整的仲裁员资料库和仲裁员候选人资料库,及时吸收经贸界、法律界的知名人士成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到目前,仲裁委员会共有各类专业仲裁员814名,其中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的仲裁员达到198名。现在,仲裁委员会利用仲裁员聘期届满的机会,正在对现有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情况进行比较全面的了解,并将在此基础上对仲裁员名册进行适当调整。
    四年来,仲裁委员会继续加强了仲裁员和经办秘书的培训工作。以2004年为例,2004年3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召开了2004年春季专家业务经验交流会;4月,粮食行业首届仲裁员培训班在大连举行;5月,部分经办人员参加了英国皇家仲裁员协会的培训会,并取得其MCIarb资格;6月,对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以及海仲物流行业新聘任的仲裁员进行了培训;7月,召开了总会经办人会议,对仲裁程序管理、内部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员等问题形成了会议纪要;9月,三地秘书人员工作会议在汕头召开,主题为“完善规则,提高办案质量”;10月,组织了部分仲裁员研讨会。
    第十五届仲裁委员会对庭审方式改革和裁决书写作方式改革进行了积极探讨,以适应当事人对仲裁快捷、高效的需要以及案件日趋复杂的形势;《金融仲裁规则》和修订后的仲裁规则均要求仲裁庭积极主动地运用灵活多样的庭审方式,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当事人滥用仲裁程序,以保证仲裁公正快速进行。此外,仲裁委员会还对秘书局电脑办案硬件和软件系统进行了更新,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录制开庭实况;2004年,新的仲裁办案系统投入使用,进一步加快了办案速度,提高了办案效率。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2004年,仲裁委员会共召开12次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疑难案件程序及实体问题进行研讨,为仲裁庭提供咨询意见供其参考;对仲裁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行调研和讨论,以指导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还对仲裁委员会的发展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 
    (五)成功举办ICCA仲裁大会和纪念《仲裁法》颁布十周年活动。
    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5月16日-18日成功举办了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第十七届国际仲裁大会。这次大会以“国际商事仲裁的新视野和展望”为主题,吸引了来自世界五大洲47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名外国经贸、法律专家,随行人员近100名。国内经贸界、法律界和仲裁界100多位代表与会。世界上主要国际仲裁机构中,有22家派人参加会议。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致力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发展的权威组织和联合国确认的非政府间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一级咨询机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将其国际仲裁大会交由中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举办,并专门讨论中国仲裁与调解的问题,是对我国二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的充分肯定,对于我国仲裁法律的发展尤其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大会后,还召开了“中外法官会议”,在上海召开了ICCA上海研讨会。此外,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还在北京召开了理事会议,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IFCAI)召开了其机构会议。
    对于第十七届国际仲裁大会,我国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大会开幕式前,国务委员周永康在人民大会堂接见了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的主要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开幕式上作了重要讲话。
    在这次大会上,外国仲裁专家对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给予了高度评价,对我国法院在支持和监督仲裁方面的工作表示了浓厚的兴趣和关注,同时,对中国仲裁制度和中国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大会结束后,与会仲裁专家分别代表其所在的仲裁机构或个人向仲裁委员会发来了贺电和感谢信,对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这次大会的巨大成功,加强了国外仲裁界、律师界对中国法律环境以及仲裁委员会的了解,提升了仲裁委员会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地位,进一步促进了仲裁委员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2004年,仲裁委员会作为主要承办单位,和全国其他仲裁机构一道,在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北京和西安成功地举办了纪念《仲裁法》颁布十周年的系列活动。8月30日晚,举办了“仲裁之声”文艺晚会;8月31日上午,召开了“优秀仲裁员表彰大会”,表彰了从全国仲裁机构聘任的三万多名仲裁员中评选出来的721名优秀仲裁员,其中包括贸仲委评选的10名优秀仲裁员。此外,贸仲委还有8名仲裁员被其他仲裁机构评选为优秀仲裁员。
    8月31日下午,“纪念《仲裁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和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以及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和贸促会等方面的领导出席了座谈会。全国173家仲裁机构的代表和各界朋友共350余人参加了会议。座谈会指出,仲裁法颁布十年来,我国仲裁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现在全国仲裁机构已达到173家,受理仲裁案件达9万余件,涉案标的达1,800亿元人民币,仲裁作为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途径,已成为我国市场主体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和监督仲裁,对于维护裁决的权威性和确保仲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9月2日-9月5日,全国仲裁机构在西安召开了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会议内容包括:专题演讲;颁发中国仲裁创业纪念;发表《中国仲裁公正宣言》;植建“中国仲裁林”;举办仲裁论坛;编印出版会议交流材料《特色铸就辉煌--中国仲裁十年文集》等等。
    纪念《仲裁法》颁布十周年系列活动认真总结了我国仲裁事业十年取得的成就,并以创新的精神筹划了仲裁发展的未来,对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六)加强案例编辑,重视调研宣传和理论研究。
    第十五届委员会加强了案例编辑工作。在继2002年出版《裁决书选编(1995-2002)》、2003年出版《管辖权决定选编》之后,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出版了《bt365开户裁决书汇编》,全书共32卷,计3,600多万字,记载了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2000年之前的全部裁决书,以后还将按年度出版发行。《裁决书汇编》的出版弥补了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学书库的空白,为立法部门、法学院校和其他研究部门提供了一部完整的仲裁实务资料,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独立公正性和科学性。
    2004年,仲裁委员会还出版了《仲裁与法律》、《中国仲裁与司法》、《中国涉外仲裁年刊》等书刊,编辑了《仲裁研究所简报》;配合ICCA仲裁大会的召开,出版了以宣传仲裁委员会为主要内容的大会专刊;《中国仲裁之路》画册的编辑工作也在着手进行。
    在调研方面,仲裁委员会走访了江苏、新疆、福建等贸促分会、建筑、电子等行业协会以及数家大型国有企业及律师事务所;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和一些地方法院,就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交换意见,了解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执行情况;组织部分仲裁员和全体案件经办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关于仲裁的司法解释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11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法学研究会在深圳联合举办了“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研讨会,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调研。仲裁委员会还组成涉台纠纷调研小组,在深圳、东莞、广州和厦门等地听取台商的意见和建议。
    仲裁委员会还针对司法部2002年7月4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多次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该项的规定,“在仲裁活动中,以代理人身份对中国法律的适用以及涉及到中国法律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或评论”,应当认定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法律事务”。而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法律服务”是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的活动。由于仲裁委员会的积极建议,司法部于2004年9月2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将上述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内容修改为:“在仲裁活动中,以代理人身份对中国法律的适用发表代理意见”。
    在宣传方面,为《中国日报》、《法制日报》、《国际商报》、《中国贸易报》、《中国法律》、《中国对外贸易》、《国际融资》、《中国涉外律师》、《中国商务指南》、香港LEGAL STUDIO法律网站等提供稿件,并在中央电视台1、2和9频道制作节目,扩大仲裁委员会的影响。仲裁委员会还对网站进行了更新,新设计后的仲裁委员会网站内容丰富,展现了仲裁委员会的良好形象。同时,仲裁委员会网站设立了在线咨询栏目,以更快捷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从2004年8月份正式运行到现在,已解答了各类咨询140余件。
    2004年2月,仲裁委员会还与湖北省律师协会联合对律师进行培训,与湖北省建委及有关建筑公司举办仲裁座谈会,进行仲裁宣传;3月,与贸促分会江苏分会、江苏省律师协会以及地方支会、律师协会联合在南京、常州、无锡和南通召开仲裁研讨会,推广仲裁委员会的仲裁;4月,与贸促会北京分会联合组织律师座谈会,介绍仲裁委员会及国际仲裁情况,还派人参加了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第95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5月,华南分会与武汉市律师协会、武汉市外商投资协会共同主办“涉外仲裁法律与实务研讨会”;8月,与贸促会黑龙江分会、哈尔滨分会和哈工大联合举办“中俄商事仲裁研讨会”;9月,参加中关村国际电脑节论坛活动,赴昆明为外贸公司业务员讲解“签订及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及争议的解决”;10月,派人出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的“现代制造业与高新技术产业论坛”会议,赴北京中关村拜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探讨推广贸仲仲裁事宜,协助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举办国际商务经理培训;11月,参加中国国际毛纺发展会议和国际羊毛组织会议,积极宣传羊毛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还结合天津、山东、江苏、新疆办事处的成立挂牌仪式,在当地进行仲裁委员会的宣传,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4年,仲裁委员会启动了对仲裁法修改的研究工作,成立了专门研究小组;对仲裁规则的修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调研,广泛征求了律师界、企业界和仲裁专家的意见;进行了仲裁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并提交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五届委员会工作期间,仲裁委员会领导和工作人员、许多委员和仲裁员先后在国内外报刊上发表文章,出版中英文专著,研究仲裁的理论和实务。仲裁委员会的理论研究工作呈现前所未有的欣欣向荣的局面。 
    (七)加强分会、办事处建设,利用区域优势扩大影响。
    第十五届委员会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强化仲裁委员会解决区域经贸纠纷的服务功能,于2004年6月18日将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更名为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华南分院的名称。华南分会将把“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作为重点的仲裁服务地区,为该地区的涉外经贸纠纷和国内经贸纠纷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还同时使用华东办事处的名称,以便上海分会在华东地区开展仲裁工作。第十五届委员会还理顺了总会和分会的关系,为发挥总会和分会的整体效应奠定了良好基础。
    同时,为了适应国内仲裁形势的需要,抓好“块块推广”的工作,第十五届委员会扩大了仲裁委员会办事处的设置。2004年,在原设大连、长沙、重庆、成都和福州五个办事处的基础上,将原北京联络处改为办事处,并增设了江苏、浙江、山东、吉林、天津、河南、湖北、新疆八个办事处,并拟再设立陕西、河北及黑龙江等办事处。2004年,及时召开了首届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研究部署办事处工作,落实办事处机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并提出了办事处开展工作的十三项具体建议。四年来,各办事处利用自己的地域优势,通过案件咨询、发文、参加会议、展览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推广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对仲裁委员会争取地方仲裁市场份额,发挥了重要作用。 
    (八)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国际知名度。
    第十五届委员会工作期间,仲裁委员会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对外交流和合作,提升了仲裁委员会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仲裁委员会先后于2001年与美国仲裁协会、于2002年与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签订了合作协议。2004年,仲裁委员会又与罗马尼亚和布加勒斯特商工会国际仲裁院、厄瓜多尔中国商会仲裁与调解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与拉脱维亚工商会仲裁院就签订合作协议达成意向。
    2004年,仲裁委员会还组织了赴马来西亚代表团,和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在马来西亚联合召开了“中马国际仲裁研讨会”;组织了赴台湾代表团,成功举办了“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协助英国皇家仲裁员协会在上海举办了培训会;接待了日本律师协会、仲裁员协会、国际商会孟加拉国家委员会、香港律师协会、澳门律师公会、巴西、新加坡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律师以及美国法学院代表团的来访。
    此外,仲裁委员会充分利用各种国际会议的机会,发表有关中国和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专题发言,进一步提高了仲裁委员会在国际商事仲裁界的知名度。2004年,仲裁委员会先后派人参加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修改仲裁示范法的工作会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亚洲替代争议解决”研讨会、亚太地区仲裁组织成立大会、2004亚洲仲裁会议、国际贸易中心仲裁和调解会议、中俄蒙三方仲裁机构定期会议、厄瓜多尔仲裁与调解中心成立仪式和研讨会、瑞典仲裁研讨会。仲裁委员会还派人参加了贸促会赴加拿大法律调解代表团。在域名争议解决方面,派人参加了联合国第三届在线争议解决年度论坛、首届韩中网络地址争议解决研讨会、韩国国家网络发展署举办的社会公众参与网络管理的研讨会,接待了韩国域名争议解决委员会的来访等。 
    (九)成立仲裁法学研究会,繁荣仲裁法学研究。
    2004年2月9日,中国法学会同意成立中国法学会仲裁研究会,对外称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并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和贸促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4月26日,仲裁法学研究会召开了成立大会。仲裁法学研究会的成立为全国的仲裁机构、科研院校、仲裁界人士共同研究探讨中国特色的仲裁理论、健全中国仲裁制度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有助于加强仲裁法学理论建设,加快仲裁人才培养,繁荣仲裁法学研究,推进我国仲裁法制建设,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仲裁法学研究会成立之后,出版了研究文库第1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研究文集》,并积极进行研究会的基础建设工作,包括在民政部的登记注册、向新闻出版署申请《中国仲裁与司法》杂志刊号、设立“中国商事仲裁网”、落实秘书处人员以及办公设施等。 
    二、第十六届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第十六届委员会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届,任重而道远。这一届委员会恰逢我国全面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战略攻坚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积极推进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将对我国的仲裁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根据仲裁委员会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我们建议第十六届委员会在总结第十五届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如下工作方针:以仲裁办案为中心,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创名牌,创建新型仲裁文化,培育仲裁员,提高仲裁员综合素质,增强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办案质量;把事业拓展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开拓新领域,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努力提高仲裁委员会在国际和国内仲裁服务市场的份额;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仲裁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心,促进廉洁自律,保障仲裁的独立公正,努力提高仲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对外交流和合作,继续开创仲裁工作的新局面,为使仲裁委员会成为现代化、国际化、专业化的世界一流仲裁机构而奋斗。 
    为此,第十六届委员会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树立仲裁服务名牌。
    仲裁委员会经过四十多年的努力,其优质、高效、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已经得到国内外当事人的认可,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效应。第十六届委员会应当继续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努力提高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质量,加快办案速度,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并以改革促发展,摈弃一切旧的、过时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探讨加强仲裁委员会服务品牌的措施,力争使仲裁委员会成为国际国内驰名和领先的仲裁机构,以优质服务名牌在竞争中取胜。
    仲裁委员会创立的优质服务名牌应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仲裁员专业水平高、独立公正;(3)仲裁程序符合国际惯例,体现快捷高效的特点;(4)仲裁服务态度热忱、手段齐全;(5)仲裁裁决质量高,撤销和不予执行率低。 
    (二)继续推进行业仲裁,切实有效地在重要经济活动领域及大中型公司企业进行仲裁条款推广工作,扩大仲裁委员会国内外仲裁服务市场的份额。
    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做好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金融专业委员会、皮革和制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在粮食、金融行业、皮革制鞋行业推荐仲裁条款;继续促进与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合作;在房地产开发、电子、IT行业等重要经济活动领域加大仲裁的推广力度,切实有效地开拓新的仲裁服务市场;通过行业协会加强与各行业企业的联系,组织仲裁委员会的专家在相关行业普及仲裁知识,宣传仲裁委员会的服务品牌;制定符合不同行业需要的格式合同,积极拓展案源;开展与各地律师协会的合作,和国内主要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系。
    同时,仲裁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四十多年来积累的丰富办案经验和在当事人中树立的独立公正形象,直接向国有特大型和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的国有和民营企业推介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密切与跨国公司、外国驻华商协会的联系,探索仲裁程序的国际化,吸引外国公司选择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加强对仲裁服务对象的市场调查研究工作,了解企业对争议解决的需求,设计多元的、复合型的争议解决方式,探索争议解决服务品种和形式的创新。 
    (三)利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开展网上争议解决工作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开发完善有关在线案件管理系统,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网上仲裁等网上争议解决业务。
    网络经济的发展促使网上争议解决机制出现。国际上提供网上调解、网上仲裁等网上争议解决服务的机构也不断涌现。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以在线方式处理各类域名争议案件的同时,积累了丰富的网上争议解决的经验。先进的在线案件管理系统不仅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缩短了结案时间,也为常规仲裁的网络化发展以及网上仲裁提供了参考模式和实际经验。目前,已有国外的知名电子商务公司寻求与仲裁委员会合作,以解决其相关电子商务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积极进行并加强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适时建立电子商务网上调解及网上仲裁机制,利用网上调解及网上仲裁等方式,积极解决电子商务中发生的争议。 
    (四)继续加强仲裁员、秘书人员队伍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进廉洁自律,确保仲裁裁决的独立公正性。
    建立一支公派正道、廉洁自律、专业一流、行业齐全的仲裁员队伍是仲裁委员会事业成功的基本保证,为此,仲裁委员会应抓好以下工作:(1)紧跟市场经济的脉搏,及时聘任市场需要的行业专家担任仲裁员;(2)严把仲裁员“入门”关,注意选聘恪守职业道德、责任心强、专业素质高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3)以公开促公正,将仲裁员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等信息向当事人公开,加强当事人对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的监督;(4)加强对仲裁员仲裁过程的动态管理,建立仲裁员办案档案,对仲裁员的责任心、工作绩效、职业道德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考察;(5)及时修订仲裁员名册,对不称职、不能恪守职业操守或违反仲裁员守则的人员坚决予以调整;(6)积极探讨仲裁员培训的新方式,注意加强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的经验交流工作,提高仲裁员队伍的综合素质;(7)落实仲裁员披露制度、回避制度和异议通报制度,禁止仲裁员名册中的律师之间“相互选定”为对方仲裁员的行为,促使仲裁员严于律己,廉洁奉公,维护仲裁委员会的声誉。
    仲裁委员会还应加大对秘书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秘书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增强秘书人员的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热诚、优质的服务,让当事人满意、放心。
    为提高裁决的水平和公正性,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做好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为复杂案件的程序和实体提供咨询意见;进一步加强裁决书的核阅制度,通过裁决书的核阅切实强化对仲裁员和经办秘书的监督,同时提高裁决书的质量。 
    (五)继续加强仲裁程序研究,发挥仲裁庭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实践灵活多样的审理方式方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提高仲裁的效率和透明度。
仲裁程序是仲裁的生命线,仲裁委员会应当推进对仲裁程序的研究,总结提高仲裁程序效率的先进经验;在遵守仲裁法、仲裁规则的前提下,针对案件的具体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审理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推广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制作审理范围书等加快仲裁程序和提高仲裁效率的办法;提升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主动及时地向当事人公开仲裁庭关于程序的安排,涉及开庭、材料提交、证据关门等重要程序事项,仲裁庭应征询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再作决定;落实仲裁庭起草裁决书的制度,改进裁决书的写作,提高裁决的质量;利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开展网上争议解决工作取得的经验,完善案件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提高仲裁的效率和透明度。 
    (六)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法院的联系,营造一个有利于仲裁发展的良好环境。
    仲裁事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协调的、支持仲裁的良好环境。仲裁委员会应积极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符合现代商事仲裁发展的仲裁费用收支管理体制,为增强仲裁委员会的国际竞争力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以充分发挥仲裁员和经办人员的积极性,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联系,探讨办案过程中共同遇到的问题,达成共识,了解仲裁裁决被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情况,及时改进仲裁程序,形成司法监督的良性互动;积极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等部门合作,提高仲裁在企业中的普及度、认识度,适时提出建议,以制定有利于仲裁的宏观政策。 
    (七)切实发挥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的整体效应,充分利用办事处的地域优势。
    继续加强总会和分会的内部建设,利用新的仲裁办案系统实现总会和分会程序管理的联网运作,加大总会对分会的领导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总会和分会的整体效应。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应扩大其辐射范围,为“泛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仲裁服务。
    继续加强对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改革办事处工作业绩激励机制,提高办事处的工作积极性,使办事处充分利用其地域优势,深入到当地具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使办事处真正成为仲裁委员会“块块推广”的左膀右臂。 
    (八)继续加强宣传调研和出版工作,做好案例编辑整理。
    在宣传调研方面,应继续组织各种研讨会、培训班,普及仲裁知识;积极参加各种经贸洽谈会议,利用媒体、网站宣传仲裁委员会的优质服务;及时调研仲裁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在出版方面,要继续做好《仲裁与法律》、《仲裁研究所简报》和《中国仲裁与司法》的编辑工作,组织仲裁员、秘书人员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宣传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实践。继续做好2000年以后案例的编辑整理,必要时进行仲裁专题研究,及时总结办案经验。 
    (九)做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工作,加强理论研究和培训,树立服务;加强对仲裁法修订的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法律制度。
     加强对仲裁法学研究会的工作,发挥其作为国内唯一的仲裁学术团体的优势,积极开办 学术研讨会,进行理论研究,培训仲裁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为全国仲裁机构、仲裁员、学者和有关工作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建立一个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国内仲裁机构以及各院校科研机构为我国仲裁法制建设群策群力的平台,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仲裁发展的良好环境。
     鉴于仲裁法的修订已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仲裁法修订的研究工作,及时总结我国贯彻执行现行仲裁法的经验和不足,对我国仲裁立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建立临时仲裁的必要性、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设计灵活高效的仲裁程序、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并轨、仲裁司法监督的模式、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借鉴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提出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法修订草案,以进一步促进我国仲裁法制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十)继续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扩大仲裁委员会的国际影响。
    继续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和国际商事仲裁界的交流和合作;鼓励仲裁员参与其他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件审理工作,加强国内仲裁员和外国仲裁员的交流,培养和造就一支既能在国内办案又能到国外办案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积极参加仲裁的国际会议,继续了解国外仲裁发展新动向,学习国外先进的仲裁经验和做法;同时,利用各种机会在国际上宣传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实践,积极争取各方均为国外的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力争将仲裁委员会建设为现代化和专业化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各位顾问、各位委员:
    第十五届委员会与时俱进,大胆探索仲裁体制改革和创新,加速了仲裁委员会迈向世界的步伐。我们相信,第十六届委员会定能继往开来,抓住机遇,不断进取,从而使仲裁委员会跻身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