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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审理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审理案件。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或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制作审理范围书等。
    各方当事人应当委派代表或者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开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做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地和开庭地点
    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贸仲委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贸仲委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仲裁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 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但除外情形按照规则有关规定处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由贸仲委秘书局或其分会/中心秘书处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在北京或分会/中心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贸仲委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