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指南 > 程序指南
仲裁申请

仲裁程序
    贸仲委的仲裁通常根据其现行规则进行,现行有效的规则是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当事人约定适用其它仲裁规则,或约定对现行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贸仲委秘书局或分会/中心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书面仲裁协议、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贸仲委制定的仲裁费用表预缴仲裁费。
    仲裁程序自贸仲委秘书局或其分会/中心秘书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基本案情与争议要点;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申请仲裁之后,申请人仍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但是,如果仲裁庭认为其修改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受理其更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