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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第62次会议情况报告

报告人:李云  贸仲委秘书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二工作组(仲裁和调解)第六十二届会议于2015年2月2日至6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贸法会36个成员国、16个观察员国、1个国际组织、2个政府间组织和35个非政府组织参加了此次会议。bt365开户(以下简称“贸仲委”)派李云同志作为由我国商务部牵头组织的中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了会议。

本届会议在一项关于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为模式编拟一部关于和解协议执行的公约的提案的基础上,审议了国际商事调解程序所产生的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工作组听取了一项关于使用调解方法的实证研究结果,讨论了上述公约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采用《纽约公约》的模式是否适宜、该公约所建立的制度是否为任意性的等问题,探讨了国际商事调解程序所产生的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其他可能的形式。各方尽管在审议期间对于制定关于和解协议执行的公约表达了一定疑虑,但是普遍认为可以通过进一步的工作解决相关问题。经研讨,工作组同意建议贸法会授权工作组就和解协议的执行这一课题开展广泛的研究工作,对提供一种国际和解协议执行的简单机制提出可能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定一项公约、示范条文或者指南等。

此外,会议还审议了《贸易法委员会关于仲裁程序安排的说明》(“《说明》”)的修订本,对有关《说明》的普遍适用性、保密性和透明度、技术和通信手段、临时措施、和解、并入和合并、形式等的修订进行了讨论,并于闭会前听取了有关《说明》修订本的其他部分的意见。

此次会议所审议的国际商事调解程序所产生的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是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的最新发展与实践,其着眼于在保持调解的灵活性及和解协议的自我执行性质的同时,引入一种执行国际和解协议的机制,以鼓励当事人采用调解方法,使调解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更高效的手段。自贸法会《调解规则》(1980年)和《调解示范法》(2002年)制定颁布以来,调解因其快速、灵活等优势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日益得到青睐。但是,调解的广泛使用面临着一个关键障碍——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相比执行难度更大,如将该和解协议依据合同法执行,则成本过高。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贸交流合作的不断深化,涉入各种国际商事争议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因此,对于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手段的调解的最新进展,我国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和深入探讨。贸仲委派员参加此次贸法会第二工作组会议,参与对国际商事调解程序所产生的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促进调解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中的广泛运用,进一步推动国际商事争议低成本、快速、终局地得以解决;同时也符合我国“以和为贵”、重视调解的法律传统,对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良好发展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996年的《贸易法委员会关于仲裁程序安排的说明》为仲裁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份安排仲裁程序时可能需予考虑的事项清单,有利于仲裁程序的合理安排与顺利进行,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考虑到该《说明》已发布很长时间,仲裁现实和实践发生了较大变化,故此次会议继贸法会第六十一届会议后继续对《说明》的修订问题进行审议。贸仲委参与该《说明》的修订,无疑将有力推进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并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与参考。

贸仲委多年来一直作为由我国商务部牵头组织的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与贸法会年会和工作组会议,并自2009年以来以非政府组织身份积极参与贸法会会议,充分保证和实现了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和国际调解法律规则制定中的发言权,切实履行了贸仲委在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责任。今后,贸仲委将进一步深入关注国际调解及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重点问题,持续跟进贸法会的工作,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与合作、推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