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6日)
[提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试验系统采购合同(下称合同),由申请人承接了被申请人XX试验系统交钥匙工程。申请人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亦对工程进行了初步验收,该系统此后也正式交付被申请人使用,但被申请人未依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庭审即将结束时,双方均表示同意庭后继续进行和解,并于一定期限前将和解结果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其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请求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和解裁决。和解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bt365开户(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01年12月19日签订的《XX试验系统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6年11月9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履行上述合同而产生的本争议仲裁案。本案编号为XXX。
本案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委员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bt365开户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鉴于本案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仲裁规则》第五章“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该章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则》其他各章的规定。
2006年12月4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寄送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向被申请人附寄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
申请人选定XX担任本案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XX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XX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7年1月11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组庭通知。
2007年1月15日,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于2007年2月1日在北京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2007年2月1日,仲裁庭如期在北京对本案举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委派仲裁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陈述了本案案情,就法律问题进行了辩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调查提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当庭提交了补充证据。庭审即将结束时,双方均表示同意庭后继续进行和解,并于2007年2月15日前将和解结果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
2007年2月14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本案全部仲裁文件均已按照《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效送达双方当事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仲裁庭作出本裁决。
现将仲裁申请书、调解协议书、仲裁庭意见以及裁决内容分述如下:
一、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2001年12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本案合同,申请人承接了被申请人XX服务试验系统交钥匙工程,合同中对供货范围、交货时间、完工时间、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等作了详细的约定。
本案合同签署后,申请人履行了交货、安装、调试等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亦对工程进行了初步验收,准予该工程于2004年3月29日正式投入系统试运行。此后,该系统正式交付被申请人使用。
但被申请人未依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除按期支付前两期80%合同总价款外,剩余20%款项计1,698,052元至今未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其约定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698,052元,利息人民币178,145.43元,合计人民币1,876,197.43元。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调解协议书
甲方: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XX南路2号XX中心C座北楼X层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XX市XX区XX大街XX号C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bt365开户受理的XX号试验系统采购合同争议案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上述案件涉及的经济纠纷。
二、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1,698,052元人民币工程款本金,及XX元人民币仲裁受理费用,合计XX元人民币。
三、甲方同意放弃178,145.43元人民币利息的仲裁请求。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签章之日生效。
五、本协议书生效后,向bt365开户提交原件一份,由该委员会据此出具仲裁调解裁决。
六、bt365开户向甲、乙双方正式送达仲裁调解裁决之日,乙方将1,743,864元人民币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甲 方:XX
甲方代理人:XXX(签字)
乙 方:XX
乙方代理人:XXX(签字)
2007年2月14日”
三、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过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第五款规定,“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和解。”;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
2、根据双方向各自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双方的仲裁代理人均有权代为签署上述和解协议,故本案双方系以和解方式解决本案争议。根据《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并根据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中作出的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上述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作出裁决。
四、裁决